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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,本府轄管水(海)域及核准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業者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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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,本府轄管水(海)域及核准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業者,自9月7日至9月27日有條件開放水域遊憩活動。
依據:
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。
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、第7條及第8條。
公告事項:
開放範圍:外澳水域、龜山島水域、豆腐岬灣內、內埤海灘南端到和平溪口(與花蓮縣界)水域、龍潭湖、梅花湖、冬山河(含舊河道及五十二甲)、安農溪、宜蘭河、二龍河。
開放種類:
非群聚情形、保持社交安全距離、及活動前後佩戴口罩下,開放從事衝浪、潛水(浮潛及水肺潛水)、海泳。
可全程佩戴口罩、保持社交安全距離情況,開放操作騎乘器具之獨木舟、立式划槳、泛舟艇。
防疫措施:
防疫通則:全程佩戴口罩、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及避免群聚。
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:
獨木舟、立式划槳,人次降載50%,1教練帶領5人。
泛舟艇,每艘舟艇乘載人數(含教練)降載至每名遊客須維持1公尺以上社交距離。
帶客從事潛水活動(包含浮潛及水肺潛水):帶客從事浮潛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為5人(降載50%),水肺潛水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為4人(降載50%)。
其他:於開放範圍水(海)域,從事開放種類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循發展觀光條例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本府相關公告規定。
違反本公告之活動禁止事項,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,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活動;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活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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